扩大免税征收范围 “46号文”利好资金市场

来源:              时间:2016-05-20 09:48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郭安丽 北京报道

       财政部4月2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46号文”)。这是在3月24日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简称“36号文”)基础上,规定了免税范围包括了来自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分析人士指出,这次营改增前夕的补充通知,其中对资金市场和债市最大的影响在于拓宽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范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余璐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总体而言,46号文发布对债券市场影响偏正面,特别是对政策性金融债利好明显”。

       质押式回购被纳入免征范围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根据46号文规定, 今后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被纳入免征范围。

       余璐表示,其利息收入被划入免税的范畴,无疑对资金市场是一大利好。这将消除原来“营改增”因税率提升导致资金价格上涨的影响,有利于促进质押式回购利率回调。

       银行间的主要交易手段是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在待回购余额中,同业拆借的规模一般是6000-8000亿元,回购的余额在35000-40000亿元左右,而回购又分为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其中买断式回购占比较小。即质押式回购是银行间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占比在75%-80%。

       此前,上述部分业务并不征收营业税,而如果按3月公布的36号文,质押式回购将被征增值税。兴业证券当时发布的报告显示,如果没有新的扩大免征范围条例出台,税收的增加将会造成资金利率溢价13-15bp,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在4月29日的补充规定中,质押式回购被纳入了免征税范围。

        “资金价格在前段时间上扬,尤其是开盘利率普遍在较高位置;除了月末时点产生的主要压力外,部分机构也考虑到了营改增将带来的税收成本增加,资金操作行为受到一些影响。”兴业证券认为,而在46号文的补充条例出台后,税收对资金市场影响大幅收窄,市场谨慎情绪有望缓和,有利于资金价格回落。

       值得一提的是,46号文同时对部分机构适用简易征收的业务做出明确。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利息免税

       4月29日晚,财政部新出财税4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了补充通知,其中,规定了免税范围包括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对此,余璐表示,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利息免税,有助于修复此前与国债拉大的利差,同时减少了投资者的持有成本,促进市场活跃。

        1981年,我国恢复了国债发行至今;1987年,批准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使得国债二级市场出现;1990年,我国集中性撮合成交的国债交易市场出现,形成债券场内和场外交易并存的市场格局;1994年,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首次发行。1997年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形成,这对如今中国债券市场格局有最直接影响。

       “除了国债由财政部、央票由人民银行发行外,企业债由发改委核准发行与监管,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与管理,公司债则由证监会审批发行与监管。”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此前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从发行与交易场所来看,我国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为辅的相互隔绝的债券市场。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3月份至今,债市处于持续调整的状态,尽管其中有基本面转好预期、通胀担忧、货币政策转向担忧,但由于同时叠加MPA、违约风险、杠杆摸底、营改增等事件冲击,收益率显著上行。

       而4月下旬国开债收益率较国债大幅上调、国开债的隐含税率也出现快速上行,除了市场流动性问题导致国开债遭抛售的影响外,营改增制度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交易国开债的情绪。

       兴业证券发给《中国联合商报》的报告显示,46号文件新增免税范围一定程度上能够鼓舞债市情绪。对于债券市场而言,新增政策的主要影响还是在于银行等机构的长期持有债账户。

       “原36号文规定除国债和地方债之外券种的利息收入都不免税。我们当时就此条例测算,如果银行持有10年政策金融债,并且此前利息收入并未缴纳营业税,那新增增值税要求国开债20多bp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兴业证券认为,因此,对于长期持有账户而言,税改会相应增加国债较政策金融债的税收优势。

       而根据46号文件补充通知,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也免税,那么国债与政策金融债的税收差异较预期收窄,持有到期账户投资不需再考虑新的税收溢价补充的问题。

       兴业证券认为,整体来看,国税局新增的通知扩大了银行间同业业务的免税范围,有利于银行间同业业务的开展,保障了银行间资金价格不受营改增过大冲击、能够维持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债券市场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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