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拟将免征额提至每月5000元

来源:              时间:2018-06-2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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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毕淑娟 北京报道

       千呼万唤始出来,个税法第七次大修终于正式启动!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由现在的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

       《中国联合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相比前六次的修改,这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体现出对个税法一次根本性变革,主要表现在:一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二是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三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四是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对此,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原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中央财经大学财经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桦两位专家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个税改革,堪称征收个税以来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一次改革,内容不仅涉及公众关心的“免征额提高”,还包括“专项抵扣”等问题,并对几大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

       这次草案拟将目前分项按月、按次征收的征税模式,改为按年综合征收为主、分项按次征收为辅的征税模式。这是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的第一次重大突破,也是落实多年来税制改革规划、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各界人士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意愿。

       黄桦认为,这次草案把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收入合并在一起进行综合计算征税,和我们国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的对应是,我们国家在以往也就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把个人的所得分成了11大类,但这样比较多的分类,对于个人计算应缴税款和税务机关计算应征税款,工作量都比较大都比较繁琐,而我们前面提到的这四类收入,实际上它有一个共性,即都是个人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这样把这四类收入合并在一起进行综合征税,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当然,我们以往个人所得税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分成不同的项目征税也是有它的道理的。因为工资薪金获得者一般来讲,是个人和其任职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样按我们国家的工资支付习惯通常都是按月支付,因此我们对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都是按月,规定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而劳务报酬等一般来讲通常都是一次一次的获取,所以我们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次来计算征税,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分开征税也是有它的合理性的,但是这样计算征收相对比较麻烦,有的时候可能也会有失公平。”黄桦说,“拟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进行了合并,更符合未来我们对个人所得税追求公平目标的要求。”

       靳东升表示,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这次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由现在的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是根据我们国家的一些测算得出来的,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提高以及中低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的免征额也应该同步提高,这样可以减轻中低收入水平群体的税收负担。

       在他看来,中低收入水平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中低收入的水平标准也会提高的。根据我们国家适合纳税的纳税群体,就是工资薪金收入纳税人群来计算,得出提高5000元或者提高到其他不同的标准,靳东升说,我想采取这个5000元是经过测算得出的一个标准。当然,这个依据是经济的依据,最后还是要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成为一个法律的依据。

       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

       黄桦首先对免征额与起征点两个词进行了诠释。“现在社会上对这两个用词有点偏差,有时候把它叫做起征点,但是实际上按照规范的税法术语来讲,它应该是免征额。”现在我们大家都很关心个税免征额从原来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钱这样一个标准。”黄桦说,“一个国家向公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是生活性的收入,属于基本生活的这一部分是不应该征税的。各个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

       据黄桦介绍,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首次开征,当时每个人每个月的免征额是800元。在后来的30多年当中又经过几次调整,从800元提到1600元,又从1600元提到2000元,再从2000元提到现在的3500元,未来就是我们预期的每个人每个月5000元。“至于5000元合理不合理或者是否达到人们的预期,这是相对的,我们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因为每个人的预期不完全一样,我们在制定税制这个标准的时候,实际上是考虑了多重因素的。”黄桦说,“最近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显然水平要提高了,再者物价水平也有一定的上涨,但是我们不可能在一次调整时幅度过大,所以说5000元还是比较合理的。”

       靳东升也持相同观点。“我认为5000元这个标准,如果按照社会平均收入的水平,已经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水平了,我觉得是已经比较高了,特别是这次的改革又增加了一些扣除项目,这样一般的低收入群体已经排除在纳税人的范围内了。”靳东升说。

       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

       这次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拟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新概念,它的范围如何界定?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如何申报?对此,靳东升解释称,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由于地区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收入、消费水平不同,导致统一的个税免征额不够公平,而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税制公平,意义更大。

       以在北京生活为例,北京的生活水平是北京的生活水平,并不是全国的平均生活水平,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呢?把北京生活费中受物价影响特别大的几项拿出来可以扣除,这样就解决了地区差异问题了。在北京租房很贵,生活压力很大,这样房租也可以扣除;一个孩子在北京上学和在农村上学的支出水平差距也很大,也可以扣除;还有大病医疗,当然不是每个家庭、每个人都需要住院,且一住好几个月的,但是一旦遇到后压力就很大,所以这个也可以扣除。

       “我们过去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分项分别征收按月缴纳的,现在由于存在着劳动的综合征收的情况,你的支出的一些扣除就不能按月了,必须得按年收入以及年内的支出进行统计和扣除,你个人支出之初就需要留存发票这些原始的凭证作为扣除的根据,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就是要个人到年底纳税申报。当然,纳税申报并不是说一次性缴纳,而是平时也是有一些预交,在支付的时候进行预交了,等到年底的时候就多退少补。”靳东升说。

       优化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次

       这次草案对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拟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在黄桦看来,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我们看到这次提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比较大幅度的加大了适用较低税率级次的收入金额,我们国家工资薪金类的收入现行是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的,税率当中使用比较低的税率级次,包括3%、10%、20%这样几档。这一次我们就大幅度提高了使用这几档较低税率级次的收入金额的标准。”黄桦说,“一个国家的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征收一部分收入来为全体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就是纳税人为此要交纳一部分资产。显然,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有一个利益相关的关系,如果征税太少了,国家为大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就不够;但如果征税太多了,纳税人的负担就太重了。因此,要选择一个恰当的合理的标准。在设计税制的时候,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就是尽可能多的人在纳税,但是毎一个纳税人的负担又不是很重。这样将适用低税率的收入的数额加大,就会实现这样一个目的。”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就是减少税率的档次、扩大税率的级距,这样以此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我们也是跟世界各国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来增加税率的级距,这样就是低税率使用的范围扩大,比如说3%这个税率是最低的税率了,这个范围扩大,我们中低收入者就可以少交税款了。”靳东升说,“另外,减少税率档次是简化这个税制的一个重要举措,据我所知,这次月收入5万元以下的会大幅度减少纳税的负担。”

       堵塞税收漏洞 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靳东升认为,个人逃避所得税,因为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原有的个人所得税都有加强征管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但是没有突出反避税的措施。因为过去主要是针对国内的居民,反避税主要是针对跨国的收入这个避税行为,这个避税虽然是一种逃避税收负担的做法,但是他不违法,我们都是对违法逃避行为管制比较严,但是对于不违法的情况束手无策。现在由于跨国避税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这种活动越来越猖獗,在国际社会也是越来越重视。所以对这种避税行为,我们也是按照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增加一些新的反避税措施。如果发现有这种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就可以有权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应纳税额的调整。

       黄桦表示,这次在个税法修订当中增加了反避税这个条款,实际上我们国家过去的个税法当中没有,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当中有类似的条款。这个条款的增加,体现了我们国家在个税征收管理上越来越规范。我们国家最近这些年,实际上已经开始从各个方面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将个人的各种社会生活信息比较好的建立相应的档案,有了这种档案,对于个人的收入情况等等,从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就可以有一定的把握,这样通过这个基础信息的把握,对于个人有一些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避税,国家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实际上,一方便降低税负,另外一方面加强税收的征管,是我们国家最近这些年和未来要进行税制改革的两个大的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个税的公平。从基本原理上来讲,就是从法律上尽可能的降低守法的成本、加大违法的成本。这样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就会去依法纳税。”黄桦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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