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妆”实行化妆品成分全标识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              时间:2010-06-28 10:09

■CUBN记者 宋博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化妆品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其中规定:自今年6月17日起,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关的进口化妆品,都要在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

       这一新规,让一直标榜医学护肤品的药妆产品“身份”尴尬,部分药妆产品因添加药物成分将不能再使用“化妆品”的“身份”。那么,现在市面上出售的“药妆”是否都属于化妆品?是否需要执行这一标准?这成为众多“药妆”生产商及消费者的关注重点。

       何为“药妆”

       “药妆”是源于国际上非常盛行的一个概念——医学护肤。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里,人们有了皮肤困扰不再盲目地去商店买各种化妆品来试,而是由皮肤科医生开出处方,从清洁产品、药或辅助治疗产品到跟随产品(包括防晒、眼霜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护肤建议。

       在美国,凡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认为是含有药物成分的化妆品都属于药妆产品,必须由药店销售。

       从国际通行的定义来看,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药妆品”其实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是功效成分的医学性:它的成分或者护肤功效需要经过专业的医学验证。其中所有基本配方公开,所有有效成分及安全性须经医学文献和皮肤科临床测试证明,且不含公认的致敏源。

       第二是销售方式的医学性:它需要医生开具处方或者在药房等医学渠道销售,如薇姿与理肤泉就一直坚持只在药店出售。

       第三是品牌背景的医学性:它的品牌渊源中创始人、生产商具有什么医学背景。

       而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药妆”标准。据了解,卫生部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不论是国产化妆品还是进口化妆品,只有“卫妆准字”和“卫妆特字”两种批准文号。前者是普通用途化妆品;后者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染发、除臭、祛斑、防晒等。也就是说,并没有所谓的“药妆”概念,更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对此,卫生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所谓药妆产品其实还是化妆品,而且大部分都属于普通化妆品,并不允许添加药物成分,更没有治疗作用。

       “药妆”也需执行标准

       尽管“药妆”打出只在药店销售的招牌,其性质依然是化妆品,所以也要受该国家标准的规范,从17日起也要全成分标识。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陈少军透露,近年我国化妆品行业蓬勃发展,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截至2010年3月,全国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为3197家,化妆品品种已达2.5万余种。1980年全国化妆品销售额仅3.5亿元,而到2009年已达1400亿元,并在近几年保持平均每年10%的增长率。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编制的《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中规定,将实行全成分标识的化妆品,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产品、彩妆产品、洗护发产品、头发定型产品、染发产品、烫发产品、香氛类产品、沐浴产品、洗手液、香皂和牙膏。湿纸巾和驱蚊液等产品不包括在内。

       而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药妆产品一直标榜有别于普通化妆品,而药妆产品到底有什么成分是这个“谜底”的关键。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药妆生产企业对于产品成分标注不积极的原因。

       不排除部分药妆生产企业擅自添加药物成分。因为之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标注,所以一直打“擦边球”。但6月17日《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实施后,国产或者进口的所有化妆品都必须标注产品成分,那么肯定会有一些擅自添加药物成分的药妆产品不得不变更其化妆品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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